2027 年施行!对比解析耕地保护两部重要法律
时间: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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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耕地保护专项法律,填补了耕地精细化管护的法治空白。
此前《土地管理法》管“全部土地怎么用”,是土地管理的总章程;本次《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专门管“耕地怎么守好、养好”,将耕地保护从数量、质量管控升级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并确立党政同责、耕地保护补偿等制度,是耕地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的升级版。

1. 立法目标升级:从数、量管控到三位一体保护
《土地管理法》目标是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重点防止耕地被违规转为建设用地,以“数量守住红线”为核心。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目标全面升级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同步管控,不止“守得住”,更要“养得好”。
2. 管控范围升级:从只防“非农化”到严控“双违”
《土地管理法》重点管控耕地转非耕地,对耕地改种树木、草坪、造林等“非粮化”行为相关规制条款较为原则。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明确“非农化”“非粮化”双向严控,严格限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从源头杜绝耕地“变相流失”。
3. 责任机制升级:法定“党政同责”
《土地管理法》明确政府行政责任,无党委责任相关规定,追责力度有限。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明确省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配套专项考核督察制度,压实属地责任。
4. 占补平衡升级:从“数量对等”到“优质对等”
《土地管理法》要求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实践中易出现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占整补散的问题。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实行以补定占,优先恢复优质耕地,严禁劣质耕地抵充补充指标,质量不达标耕地一律不予验收备案,杜绝“虚假平衡”。
5. 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收紧例外、新增负面清单
《土地管理法》允许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存在弹性空间。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收紧占用例外情形,新增永久基本农田负面清单,明确污染、损毁、陡坡、生态退化耕地不得划入,已划入的逐步优化调整,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
1. 耕地质量提升
系统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退化耕地治理、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黑土地保护等制度,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让耕地不仅“不减少”,更能“提质增效”。
2. 耕地生态保护
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循环农业,采取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耕地的污染,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针对耕地乱象,设置精准、细化、高额处罚条款,弥补了此前耕地保护处罚力度不足、针对性不强的短板。
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种植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新增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直接相关的施工设备工具和建筑材料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官方明确:两法并行、各司其职。
1. 《土地管理法》:继续统领全域土地管理,负责土地权属、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全域用途管制等基础工作。
2.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专门细化耕地全链条管控,所有耕地保护、提质、生态管护相关事项,优先适用本法。

